(2022)辽0192刑更2号
罪犯雷国仁,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派出所第十责任区空挂户1号1-4-3,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花园2#1-5-1。被告人雷国仁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81年8月被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同年2月2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2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未执行)。
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辽019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国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未缴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雷国仁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医院对雷国仁病情诊断检查,病情诊断意见为:被鉴定人雷国仁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属慢性肾脏病V期、糖尿病肾病V期、2型糖尿病。
雷国仁之子雷梓斌担任雷国仁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本院征求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祖宏伟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举行听证会,形成一致意见:罪犯雷国仁监外执行鉴定程序及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对罪犯雷国仁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雷国仁经辽宁省人民医院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属慢性肾脏病V期、糖尿病肾病V期、2型糖尿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雷国仁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雷国仁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石威,电话:024-84829591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