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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雷国仁拟监外执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26 14:21:05 打印 字号: | |


罪犯雷国仁患有严重疾病,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特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我院投诉。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雷国仁,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派出所第十责任区空挂户1号1-4-3,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花园2#1-5-1。被告人雷国仁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81年8月被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2月2日被决定监外执行;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2 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2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向本院提交罪犯雷国仁的病情材料,证明其患有肾脏类严重疾病。故我院经征询公诉机关意见,同意对其做监外执行医学鉴定。

    二、审理情况

本院作出(2022)辽019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国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四天(未执行刑期以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暂予监外执行理由

我院委托辽宁省人民医院对罪犯雷国仁进行是否符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辽宁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雷国仁目前患有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罪犯雷国仁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监外执行。

四、公示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雷国仁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石威,电话:024-84829591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2022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沈阳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