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委和省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辖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总结和梳理,高新区法院推出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展示活动,活动时间从2022年4月20日至26日,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司法保障的延伸功能。
甲公司诉乙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D打印作品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裁判规则
2016年5月8日,丁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张某与己公证处的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王某同来到“老银匠”(戊批发市场四楼),由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3D硬金镶和田玉加厚吊坠一个、3D和田金镶玉吊坠二个,并从该处取得了信誉凭证一张、银行POS单一张、名片一张。张某对相关场景、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2016年5月8日,丁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张某与己公证处的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王某同来到“庚商业广场”(沈阳市某路),由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一楼“老银匠”购买了“银坠”一个,取得信誉凭证一张,POS签购单一张,手提袋一个。张某对相关场景、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被告乙店的经营者为林某,经营地位于沈阳市某区某路某号。2015年5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批发”。
一审判决被告乙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对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享有发行权的3D和田金镶玉;被告乙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3D打印与著作权法上复制权的保护:3D打印在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复制"的外延。3D打印或增材制造技术,是通过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设计数据采用材料逐层累加的方法制造实体零件的技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关键要看相应行为对被复制作品的独创性的再现是否显著,而不应受制于载体维度的限制。借助3D打印实现的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在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方面无异。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规则:公证取证的封存“3D和田金镶玉”产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的独创性特征有诸多相同之处,涉案的产品主要特征与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的主要特征均一一对应相同。三、依法受保护的美术作品的参与度及影响力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的影响。著作权的侵权与否与使用他人作品的“量”并无直接的关系。本案中,原告的美术作品对于吸引消费者购买涉案的吊坠,具有较高的参与度。本院结合被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批发”,本院对原告旨在证明的事项“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