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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三)
  发布时间:2022-04-27 09:29:25 打印 字号: | |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委和省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辖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总结和梳理,高新区法院推出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展示活动,活动时间从2022年4月20日至26日,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司法保障的延伸功能。


甲公司与乙局工商行政处罚及赔偿案

      ——“某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简要案情

2019年5月8日,丙公司向乙局投诉,称2019年3月份以来,市场上出现一款由丁公司出品,品名为“某某”的啤酒产品,这款啤酒造成很多消费者误认是丙公司生产的“某某啤酒”(市场俗称“某某”),对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误导,对相关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局接到投诉后,报请戊局指定管辖,后戊局将案件交由乙局管辖。乙局经调查,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沈苏市监处字[2019]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沈阳市工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68条和《沈阳市乙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产品778箱;2.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商品的包装箱460个,标识468个;3.罚款人民币1,416,868.20元。一并上缴财政”。并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丁公司不服,起诉到院。

裁判要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判过程中,在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被诉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方面的审查;二、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审查;三、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方面的审查;四、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适当性方面的审查。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的意义。本判决紧紧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举证、认证,分析透彻,说理清楚,充分说明“某某”为什么侵犯商标专用权,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具有合法性。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质疑一一进行回应,说理完整,判决结果正确。


供稿:综合审判庭刘静



 
责任编辑: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