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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一)
  发布时间:2022-04-27 09:21:46 打印 字号: | |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委和省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辖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总结和梳理,高新区法院推出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展示活动,活动时间从2022年4月20日至26日,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司法保障的延伸功能。


被告人代某、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未销售商品价值如何认定


简要案情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代某、陈某从浙江省义乌市、河北省保定市购进假冒“彪马”、“北面”等注册商标的帽子并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市场销售。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大成小区将被告人代某、陈某抓获,并在位于该小区的两处库房内查获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20,100件,货值金额人民币350,775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额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额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帽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价值计算,应尽可能地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作为计算依据,首选侵权产品的标价,因本案查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帽子均无标价,故其价值应根据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本案中被告人代某、陈某的供述与证人于某、康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证明二被告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浮动区间,以简单平均的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从而认定本案被告人代某、陈某非法经营数额,符合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为此类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了思路。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赵颖男



 
责任编辑: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