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初,大连市发生境外输入型疫情。大连某食品公司通过韩国某海运公司海运进口的冷冻海产品,滞留港口数月,海运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缴纳滞箱费,否则拒绝交货。食品公司为防止冷冻海产品变质造成损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强制海运公司立即交付货物。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需要审查被请求人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实体审查将需要数月,食品公司会因冷冻海产品变质而遭受损失;单纯准许海事强制令,海运公司存在后期追偿不到合理滞箱费的风险。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大连海事法院迅速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在排除当事人串通提货风险,食品公司提供合理担保后,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海运公司迅速执行海事强制令,食品公司顺利提货。大连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冷链进口货物无法按时交付,涉及数百家国内收货人和十几家中外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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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海事强制令系列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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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为疫情背景下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审判经验。通常情况下,航运公司(承运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箱费的权利。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滞箱费有可能调减时,航运公司要求收货人付清约定的滞箱费后再提货,属于不当履约,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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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海事强制令的签发,合法搁置了当事人双方的滞箱费争议,打破僵局,加速了大量滞留港口集装箱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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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促使航运公司接受收货人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提货,避免大量海事强制令案件及诉讼案件的产生,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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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在国内率先受理此类案件,彰显了大连海事法院的责任担当,对其他类似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示范作用,为国际类似案件处理提供有益思路。
来源:辽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