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之星
胡春雨
男
1971年4月出生
中共党员
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政治部负责人
获得荣誉
→曾荣记个人三等功11次;
→先后被省法院评为培训工作先进个人,市法院评为优秀司法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
如果说疫情防控是一张考卷,那么在抗疫一线奔忙的身影就是最美答卷人。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党组全面落实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迅速组织全院干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胡春雨临危受命,承担起了在一线具体组织、统筹协调的工作。他主动作为,奔忙在抗疫一线,组织全院干警打响了疫情风险防控狙击战,用责任担当筑起一道道抗疫“防火墙”。
主动作为,
构建疫情防控制度体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工作正值春节期间,胡春雨放弃休假,坚守岗位,协助院党组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防控工作措施,科学制定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为及时快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奠定制度基础和操作指南。在他的努力下,苏家屯法院第一时间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成立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他负责担任综合协调组和舆论引导组组长,与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一起,将防控作为第一政治任务,全力以赴把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胡春雨跟随院领导对重点防控点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防控工作指导。
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审判执行及诉讼服务工作不能停滞。胡春雨针对法院工作特点,牵头起草了区法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期间制度规范体系的建立做出了贡献,确保了全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带头支援,
做好人民健康警卫员
“号角响起,奋进向前。”胡春雨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号召,先后多次组织党员干部组成重点卡站排查工作队,不畏严寒,昼夜坚守,兢兢业业,不漏查每一个行人、每一台车辆。
2月2日(正月初九),胡春雨根据区防控疫情工作要求,组织院里30名共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到苏家屯区重点卡站排查工作中。在高速公路口和设在村里的重点卡站排查现场,他组织区法院干警顶着户外零下十几度的严寒,实行24小时轮班,全力配合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对来往车辆人员进行排查,记录进出的车辆和人员情况,不疏漏一辆车和一个人。之后,胡春雨又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选派年轻干警5人,下沉到社区承担街道、社区分配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参与入户排查、分发消毒液、开展进出小区排查等工作。过程中,胡春雨细心地为执勤干警解决缺少热水的问题,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干警们因胡春雨细致周到的后勤服务而倍感温暖。
胡春雨那段时间的工作状态,可以说是“起早贪黑”“没日没夜”。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他组织增派干警200余人前往某社区参加“盛京义勇”志愿者团队,参与非封闭小区封闭管理工作。他第一时间制定值勤值班计划表,自2月9日起,从早8点到凌晨1点,干警们分三班坚守在社区的三个设卡点位,24小时站岗值勤,疏导行人车辆,认真办理非小区居民车辆的登记工作和小区居民通行证的办理工作,向过往行人车辆宣传讲解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街道工作人员分忧解难,为社区居民保证居住环境安全。
每天,胡春雨都第一时间来到值勤点位,为值勤干警送口罩等防护用品,为他们送去早餐、午餐和晚餐;中午和晚上也到点位进行巡查,解决值勤干警各种困难和问题。因天气过于寒冷,他还为现场值勤干警送红糖姜水;他还将车辆送到值勤点位,为干警们取暖。
与院领导向社区捐赠慰问品,组织干警执守查控卡位、向来沈人员做好宣传工作、每天到值勤点位看望干警……胡春雨让寒冬里的抗疫一线变得温暖如春。
加强宣传,
积极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作为区法院政治部负责人,胡春雨负责院新闻宣传工作。为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认真做好防控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普及科学防护知识,加强组织引导;加强对使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规范管理,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利用微信、官网等新媒体平台及时转发官方疫情公告、科学防控措施等权威信息,引导和教育干警准确解读疫情防控信息,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胡春雨坚守宣传岗位,积极通过微信公众号、外网等媒介营造积极正向的舆论氛围,发布诉讼服务指南、重要疫情防控文件及全省法院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的工作动向等信息,每日不断更新,累积原创及转发信息100余条。
在抗击疫情中,胡春雨坚守岗位,勇当先锋,不惧危险,迎难而上,充分发挥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守在疫情防控第一线。通过他的辛苦努力工作,苏家屯法院的疫情防控工作受到区政府、街道和社区的一致好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突出贡献。
来源:沈阳政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