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原告良子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原告于200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了第3143899号“
”商标,201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了第6560545号“
”商标,良子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商标极为相似,足以导致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良子”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来源:辽宁高院
【案例评析】
原告良子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原告于200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了第3143899号“
”商标,201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了第6560545号“
”商标,良子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来源:辽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