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怎样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的维权途径有:(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侵权查处申请;(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调解请求;(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4)拨打12330举报投诉电话请求维权。
2.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如湘剧等);(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如湘绣等);(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3.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商标,也有相应的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管理模式,那么可以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吗?
不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除了企业以外,任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多加盟经营,合作经营,本质上都是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如果特许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其与被特许人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4.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为什么要由侵权人承担呢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