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按照“针对企业复产复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宣传解读,促进企业恢复生产,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劳动权益”要求,“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围绕企业和职工涉疫情问题,陆续推出漫画式解读文章。本期为您解读“疫期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01 员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因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到期,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2 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为由进行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03 疫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04 单位可否以员工违背单位疫情期间制定的规定为由开除员工?
用人单位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无效。疫情期间,因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而违反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的规定无效。
05 疫情期间,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06 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因疫情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来源:辽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