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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诉讼服务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03 10:44:06 打印 字号: | |

为了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身安全及诉讼权利,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假期安排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二)庭审活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立案服务提示:

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选择网上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降低风险。如需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和其他网上方式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四)执行案件提示:

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