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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5-03-09 13:13:5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四个全面”认识、推动“四个全面”落实的关键时刻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指导全国法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抓手。落实好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必将会进一步理顺法院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裁判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控作用。

  正当全党和全国人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时,最高人民法院行动迅速,及时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是在深化“四个全面”认识、推动“四个全面”落实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胸襟开阔、眼界宽广,坚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既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坚持把总揽全局与具体工作的落实相融合,对司法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力度和融合度。如果说党中央已经把“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作为统领中国发展的总纲,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那么,四五改革纲要就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抓手。

  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基本动力、基本保障、基本支撑。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执掌国家司法权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居于依法治国这一战略布局中的要津,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保持对司法工作及法治活动永不衰竭的巨大热情,确保党带领人民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的遵从和捍卫。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这个任务都是艰巨的。因为,人民法院所面对的都是十分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生命财产等重大权利问题,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通过一般国家机关也不能最后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以其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代表国家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对各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是非曲直给予一个最后的公断。这样的公断,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做出足以说服当事人的正义判决和裁定,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做出足以对社会产生广泛公信力的判决和裁定,为公众提供行为规则,为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在现代信息传播条件下,第二方面的意义更加不容忽视。因为,每一份判决和裁定所形成的价值判断都将融入社会价值体系,对社会公正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并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思想,发挥着构建社会主义制度大厦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改革纲要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既有对以往改革部署的传承,又有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既有关于梳理内部关系的内容,也有关于调整外部关系的举措。其中,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是一个重要内容。这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摆正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牛鼻子”,其实质就是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新格局。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成为核心内容之一。理想中的法官,应当品格高尚、学识渊博、公正睿智。因此,改革纲要所确定的措施包括了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就是要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显然,这项改革将触动原有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权力及利益格局,任务复杂而艰巨。法官比例问题、选拔标准问题、人员分流问题、保障和激励问题、辅助人员配备问题等,直接涉及人们的切身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对待。但无论如何,不能推逶不前,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正风肃纪、纯洁队伍、提高品质,将成为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不二选择,也是人民法官融入时代潮流,推动民族复兴大业的必然要求。

  任何重要的改革,或许是局部的,但大都能够产生全局性的意义。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正是全面深化改革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落实好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必将会进一步理顺法院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裁判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控作用。我们完全可以预期,在切实完成好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任务后,人民法院一定能够在党中央引领民族复兴的战略布局中展现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