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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秩序:有说“法”!
规范网络秩序:有说“法”!
  发布时间:2015-03-09 13:04:46 打印 字号: | |
  “是最精彩的,也是最嘈杂的……”这样形容互联网,是不少人的同感。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困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造谣传谣”,等等,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公布8个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这两个规范与之前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有组织地造谣传谣、炒作网络热点事件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挥出重拳。2014年4月17日,“秦火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1月18日,“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2014年2月2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随着相关规定的施行,微博正面话题比例达60%,微博微信等互动环节好评率达70%以上,“大V”发言趋向谨慎,网络空间将更为晴朗。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