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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押契约效力的认定
作者:白晶  发布时间:2014-03-15 09:30:40 打印 字号: | |
  问题:借款人与银行于1993年签订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抵押期限为四年,未办理抵押登记。财产抵押契约的效力如何及能否产生抵押权?

解答:

1、财产抵押契约签订于1993年,系《担保法》生效之前,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应有效。律师认为前述财产抵押契约合法有效,但只能产生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效力,而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该债权效力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也已超过时效,如抵押人提出时效抗辩,抵押权人无权要求其履行抵押登记的义务。

2、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据此,以房地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产生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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