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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相关问题
作者:肖国  发布时间:2013-03-14 09:30:03 打印 字号: | |
  实施时间是2011年5月1日

每条法律的出台都有一定的立法背景: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据公安交管局的统计数字,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亿辆,其中汽车8500多万辆,每年新增机动车2000多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0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44亿人,每年新增驾驶人2200多万人。机动车的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大幅度增加,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以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为例,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与此同时飙车开始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一些人将汽车作为宣泄的工具,将道路作为嬉戏的场所,追逐竞驶,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例如, 胡斌飙车案(2009年5月,被告人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机场出发,前往西湖区西城广场,在途经文二西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德加公寓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某。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酒后驾车、追逐竞驶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行为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些行为人被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为: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到七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所引用的法条也应是133条,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只能等到实害发生了,才能予以规制,为时已晚,不足以有效惩治和威慑该类不法行为。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建议刑法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增设“危险驾驶罪”,有效规制尚未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2010年4月,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提出,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在国外的刑事立法,在美国依据《道路条例》,对于酗酒、吸毒后驾车,或闯红灯的行为规定为故意犯罪。该条例规定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行为可判处一至七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

2011我市下半年统计的数据是21例,多发在郊区县,法库15例、辽中2例、铁西1例、苏家屯1例、张士开发区1例、东陵1例。2012年我院有6件醉驾,一件飙车案。驾驶的车辆以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还有农用四轮车,个别案件是宝马轿车。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实现刑法体系的协调,加强对民生的保护。

此罪是一种行为犯,对行为犯惩治的力度最严重,其次是危险犯,再次是结果犯。要求有行为还要对法义有侵犯,只要在道路上驾驶,就推定你有危险公共安全,无虑加以证明的危险。即抽象的危险。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如果再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行为。

首先定罪原则(三要素):1、道路的界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包括学校校内道路----“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后加)。2、机动车的界定: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瓶车能否认定机动车,目前不能认定。3、被检测人血液内80毫克每百毫升以上。

2011年5月在重庆招开了全国刑事座谈会,张军当时在会上针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一些行为可不做犯罪处理,当时经媒体透露出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认为都已经立法了就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判罚,公安部与最高检表态情节轻微的也要诉,后来经中政委协调公、检,如不严重不入罪。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行动车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1.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1)追逐竞驶不同于“飙车”,追逐竞驶的概念与飙车有类似之处,但也有区别,主要是一人独自飙车的行为难以纳入追逐竞驶的范畴。

(2)追逐竞驶不同于“超速行驶”,超速行驶的目的也不同于追逐竞驶,追逐竞驶往往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等目的。

(3)追逐竞驶的主体至少在两个人以上。

2、如何理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

(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因追逐驾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3、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4、如何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

(1)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3)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赌博罪。

5、如何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不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难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主体可以和机动车驾驶人员一起共同实施危险驾驶罪:

(1)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的。

(2)组织、参与机动车追逐竞驶活动或者为追逐竞驶活动提供便利的。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明知他人实施追逐竞驶危险驾驶行为而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的。

认识危险驾驶罪先认清法律“阶梯”: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法律“阶梯”,从行政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从低到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级台阶是饮酒驾驶。这是典型的行政处罚台阶,当事人必须接受行政处罚台阶,当事人必须接受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第二级台阶是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三个台阶是交通肇事罪,饮酒之后或者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个台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行政拘留到判处死刑,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阶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在法律作为犯罪行为,准确适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既是贯彻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我国刑法改革的有益尝试。

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庭 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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