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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14-03-13 14:18:29 打印 字号: | |
  摘要: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近些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这一崭新命题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我国司法界、学术界的关注和认同。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来提升法官群体素质和司法水平,已成为许多法院的共识。本文从法院文化内涵入手,对法院文化内涵科学界定及其具体内容作出深入分析,在探析法院文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新时期提升法院文化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价值,同时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构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升法院文化品位的举措,实现法官素质提高与法院文化品位提升的良性互动,从而推动法院全面建设,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进一步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  法院文化 存在问题 具体构想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曾就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表了重要讲话。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专门力量,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升法院干警思想文化素质,切实担负起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决策,具体到人民法院工作中,审判工作是核心,化纷止争是基本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是根本目标。而要实现法院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以文化软实力引领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要求的同时,实现法院长足发展的目标。

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养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行为方式,这就需要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司法技能。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活动,不仅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需要,而且关系国家发展的大局。先进的法院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本质和现代司法理念,是传统法律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汇和融合,是立志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司法工作者优秀品质的积淀,它蕴含“公平、正义、高效、文明”等丰富的内涵。因此,我们应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法院文化建设不是一个抽象的命题。只有以新的思维方式、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具体有效的表现载体,才能营造一种浓厚的、先进的法院文化氛围,建立起法院管理的新格局,将审判工作、弘扬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层次。法院文化建设的思维方式、发展方向、表现载体,必须立足于以人民法官为主体的法院队伍,立足于审判、管理、教育等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化积淀,立足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突出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特点。

法院文化的内涵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子概念,兼具文化的一般性和司法的特殊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文化所具有的所有要素,内涵极为丰富。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一种为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总和。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全体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精神、行为准则、工作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

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生活场所等。如司法文书、审判设施、法官的着装等外在表现,它是法院文化另外两个方面的载体,没有了这些基础性的设施,法院就无从存在,法院文化也就无从谈起;

(二)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源泉,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院特征的精神风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包括价值取向、法院群体形象和精神、思维方式、人文品格、职业道德等。

(三)管理制度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即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确保公正、高效办案的规章制度等。

(四)行为观念文化。行为则表现为司法审判人员的各种行为,包括诉讼行为、法官的言行举止、行为习惯等。如审判、内部管理、宣传教育、文体活动、社会交往等向外界展示法院工作本质、价值理念等的具体行为;观念即司法审判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反应法官所具有的道德价值观念。同样,物质是法院文化的基础;行为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直接展现给社会和大众,最容易被外界评价和议论,是法院文化的关键部分;观念是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当人的道德观念高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人就会在道德的指引下自觉的遵守法律,此时人的行为不再需要制度等外在约束,而全靠内在约束,因此观念是文化建设的核心。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现状

我国在解放前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法院文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解放后,由于受当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束缚,也没有现代意义的法院文化。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正式进入了轨道。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院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具体表现在:

1、法院文化建设的盲从性。实践中,一些法院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导致文化建设出现随意和无序。(1)盲目仿效国外法院。认为国外法院文化建设起步早、经验足、措施良,遂盲目照搬,完全忽视了我国国情和自身条件,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不中不洋、不伦不类;(2)盲目仿效国内其他法院。不顾地区差异,不考虑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特殊性,盲目照搬其他法院的经验做法,进行硬性嫁接,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畸形与异化。

2、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实践中,少数法院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认为搞文化建设只不过是走走形式,进而简单地认为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或者投点资改善一下法院环境,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就是“文化建院”了,将文化建设作为“形象工程”和“花瓶工程”。

  3、法院文化建设的单一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普遍存在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的现象,导致文化建设出现单一化。如少数法院仅在加强“两庭建设”、更新办公设施、改善办案条件等“硬件”建设上下功夫,完全忽视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这一“软件”建设,最终导致这些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无实”,造成法院主体文化与精神的严重缺失。

4、法院文化建设的行政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无视文化建设的规律,盲目下达文化建设的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的期限,并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的“量化考核”,结果非但没有使法院文化得到理性培育,反而使法院文化建设迷失了方向,误入了歧途。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

(二)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问题

1.法官职业待遇低,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

在目前政策下,对法官的考核和管理仍套用党政系统的模式,法院系统内部依据《法官法》评定的法官等级,与其职级待遇没有关系,这使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极低,一方面影响法官的自我定位和发展,另一方面远不能维持法官职业的体面和尊荣,使对法院文化的建设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

2.法官队伍素质总体水平不高。

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艰难而漫长,但最大的问题也莫过于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而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司法者的任职未设置准入标准,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许多基层法院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这就造就了这支司法群体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良莠不齐④;另一方面,法院文化建设存在主体缺位,方向偏离。法院最近几年才实行的统一招考,由于基层法院待遇低薄、地位低下、工作条件艰苦,很难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人才,法官素质的不高极大制约了法院文化的建设。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法官,离开了这个主体,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官是法院文化的建设者,实践者。从中国法律发达史可以看出法院的一些制度文化,案例文化,思想文化都离不开法官,尽管法官有时被神话和妖魔化,但是其主体地位在历史上都没有被动摇过。从国外来看,也是如此。美国法院文化的每一个精彩的“章节”背后都有一位著名的法官。法官书写着法院文化,也践行着法院文化。法院这个大院里住着的就是法官。法颜云: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他们创造着法院文化,也守候着法院文化。因此,离开法官去奢谈法院文化都是不正确的。

3.繁重的工作使法官无暇参与法院文化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和诉讼费用的大幅下调,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多人少已成现时期法院突出的矛盾,就我区法院目前情况来看,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80余件,整天忙于办案,对于深层次的法院文化建设,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投身其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文化的建设。

4.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法院文化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可想而知。在实践中,广大法官没有认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对涉及到自己的文化建设能推就推,实在推不掉就勉强应付。不少的法官存在着三种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办案任务重,没有时间和精力搞调研的“无精力论”;二是认为调研文章非我能及,不如不写的“畏难论”;三是认为调研工作是领导和研究室专职人员的事、与己无关的“无关论”。

同时,在领导层中也存在对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认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搞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从内心深处理解法院文化的重要性,也没有把法院的文化建设放在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缺少实实在在的策划和长远的规划。

5.缺乏具体明确的发展规划

  纵观全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不难发现,近几年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迅猛,关于文化建设的优秀典型不断见诸报端,表面的热闹不能掩盖其生命的短暂,各地法院的做法缺乏长远的规划,导致法院文化在一段时间内兴盛,之后便没有下文。实践中,一些法院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导致文化建设出现随意和无序。盲目仿效国外法院和国内其他地区的法院,忽视了自身的特殊性,硬性嫁造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畸形与异化。一些法院无视文化建设的规律,盲目下达文化建设的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的期限,并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的“量化考核”,结果非但没有使法院文化得到理性培育,反而使法院文化建设迷失了方向,误入了歧途。

三、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路

司法公正呼唤着法院文化建设。司法的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和基本价值。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有反映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优秀的法律和健全的司法体制,而且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官去执行法律。司法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院文化作用于整个诉讼进程的过程。一种合法的、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理性的法院文化成为一种无形的约束法官的非正式的控制规则,发挥整合、导向、鼓励、规范等作用,这必将对司法公正产生积极的影响,使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进而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从认识文化、接受文化到发展文化需要漫长的时间,需要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这就是文化建设规律性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建设现代法院文化,必须立足国情和法院自身,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有组织、分阶段地进行。同时,法院文化建设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总体的工作思路应是:以推动司法现代化和法官职业化为目标,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培育法院同质精神、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优化法官职业操守、营造崇尚法律与尊崇法官的良好司法环境为着力点,科学谋划,稳步推进,长期努力。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既要防止庸俗化,搞形式主义;又要避免抽象化,与法院建设与工作实际相脱节。要找准切入点,坚持实用有效的原则,服务于法院工作大局。法院文化建设任道重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辈司法人去共同努力。那么,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在综合诸前辈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不管企业还是行政部门,领导的作用永远是最核心的。领导的决策可以决定该单位的发展方向和精神风貌。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同样不能忽视领导的作用。领导层相关的决策和有关领导的重视可以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领导法院文化建设。

(二)健全法官人格

健全法官人格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法官人格是指法官在工作、生活中所应体现的形象和思维。建立健全法官人格,是发展法律文化的主要部分,是建设法院文化的关键。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作为法律文化的直接传播者,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他的言行影响着民众对法律实施、对法院公正的预见度,法官每一次具体的司法活动都是对当事人一次次深刻的普法活动,法官司法活动不但影响着法律的实施程度,而且,还影响着当事人对法律、对法院的认识,影响着法院文化的建设和法律文化的发展。笔者认为,法官人格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法官自身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有大局意识,积极认真地学习党和国家的政治理论、大政方针,深切体会“为人民服务”的本质,深切体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精髓,时刻把握国家政策的本质精神,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应用,做到国家政治和“法的精神”的兼容。这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符合“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彻底理解司法正义和社会公信力的内涵,把握“法的精神”之深刻内涵,追求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处理好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神圣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法的精神”为核心,建立起对法的信仰,不断地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时俱进,寻找法在实践变化中的规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法官必须形成超然的品质,应该说一旦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有为社会责任,为“法的精神”追随一生的勇气和决心。作为一名“法的精神”的信仰者,在工作时间内外都必须保持一种信仰者的姿态,在社交中保持一定的孤立,与其他社会阶层以及一些场合保持一定的距离,为了社会责任和“法的精神”,有所取舍,耐得住寂寞,保持一份执着。用一颗平常心去面对周围的一切物质的诱惑,在生活中洁身自好,善待一切。

结合以上三个方面内容建立并健全法官的独立人格,是现代意义法院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

(三)建设学习型法院

法官终身学习之习惯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方法。受各种因素制约,文化的发展、变迁总是被动的、不情愿的,由于法律文化在国家、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其发展、变迁总是滞后的。现实正义与人们的期望正义之间总存在着差距,这个差距深深的影响着人们对于法院实现正义的期望值,而造成这个差距的因素,来源与法律文化对民众的影响,民众对法律作用的判断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决定着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法官对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法院文化的建设。我们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新时期,法院建设将处于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中,法官自身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的不断提高已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分工的更进一步细化,法律的内容将日益细化,司法的理念将日益发展提高,对法官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如果说建立学习型法院是现代意义法院文化永葆生命之树常青的源泉。那么,法官学习的主动性就是建设现代意义法院文化的最终动力,所以,现代意义法院文化的建设必然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终身学习的人生态度。

司法审判是实施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活动,需要司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知识体系中,法官裁决对事实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法官的作用应该是最大的,因此法官不论是法律原则的理解,还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都应当从感性上升到理性高度。再加上每年都会有许多新法颁布,这就给法官理论和书本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审判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总结各种审判经验,学习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利于更好的开展审判工作,这就是法官对生活的总结。只有这样,在法院里才能形成一种学、比、赶、帮、超的竞争局面,真正建立学习型的法院。

  总之,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决定力量,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养的提高和培养促进着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而法院文化建设直接推动着现代意义法律文化的发展,促进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以新的理念和视角来抓物质文化建设。法院物质文化位于文化建设的最表层,能够最直观地彰显法院文化内涵。加强法院审判大楼、审判设备以及审判、办公环境的建设,在审判场所营造尊重和便民的氛围,从物质建设的环节上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以规章制度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法院文化的理念、价值及相应的思维模式需要通过行为文化来体现,也即精神文化通过行为文化得以升华。而法官只有通过相应行为规范的约束,才能巩固和保障精神文化建设的成果。所以,法院系统应出台统一的法官行为规范准则,并赋予其强大的执行力,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营造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

   以理想信念教育来深化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构成的核心,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现阶段,要实现司法现代化和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培育法院同质精神、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优化法官职业操守,就必须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法官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达到新的境界,养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意愿和习惯。

(五)创新、改革

  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任何一成不变的东西最终都会被淘汰。法院文化建设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改革创新,不时地给法院文化建设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法院文化建设才会不断地取得成效。

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我辈司法人的努力,法院文化建设定能取得成效,从而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我国基层法院现状及其模式构想》,作者滕威 ,载于中法论文网。

《法院文化建设任重道远》,作者徐爱民,在于中国论文库。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