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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办事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22 12:11:49 打印 字号: | |
  高新区法院办事公开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

   1、立案庭,主管各类案件的立案、申诉案件的受理,日常信访及法律咨询工作。

   2、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公诉、自诉案件以及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

   3、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管辖区内民事侵权及商事案件。

   4、行政审判庭,负责管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和行政执行以及民事房地产案件。

   5、执行庭,负责办理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行政执行事项。

   二、立案

   本院立案庭负责受理属于本院管辖一审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和申诉、申请执行案件。自接到起诉状、申诉状、执行申请后7日内,由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的起诉书可以上诉。

   三、审判

   1、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

   2、民事一经受理,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15日内对原告进行询问,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3、审理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调解。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审判人员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5、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诉讼参加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诉讼参加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

   6、刑事公诉案件简易程序20日内审结,普通程序一个半月内审结。民事案件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六个月。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六个月结案。

   7、定期宣告判决、裁定的宣告后立即发给判决或裁定书。

   当庭宣告判决、裁定或达成调解的刑事案件5日内发送当事人,民事、经济案件10日内发送当事人。

   口头裁定的不发裁定书。

   8、依法应移送其他法院或机关处理的案件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将移送的原因和机关通知当事人。

   四、上诉

   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可在上诉期间通过本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人民法院从收到上诉状起1个月内将案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五、执行

   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执行申请书,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六、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来信

   1、接待工作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原则上谁接待谁负责答复。

   2、接待范围

   告立庭负责日常接待和法律咨询,人民群众来信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各类审判业务、审判作风问题由庭领导接待,可当即答复或在一个月内答复。涉及审判人员违纪的,由院领导或监察室负责接待,一般在一个月内答复。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