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办事公开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
1、立案庭,主管各类案件的立案、申诉案件的受理,日常信访及法律咨询工作。
2、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公诉、自诉案件以及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
3、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管辖区内民事侵权及商事案件。
4、行政审判庭,负责管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和行政执行以及民事房地产案件。
5、执行庭,负责办理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行政执行事项。
二、立案
本院立案庭负责受理属于本院管辖一审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和申诉、申请执行案件。自接到起诉状、申诉状、执行申请后7日内,由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的起诉书可以上诉。
三、审判
1、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
2、民事一经受理,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15日内对原告进行询问,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3、审理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调解。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审判人员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5、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诉讼参加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诉讼参加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
6、刑事公诉案件简易程序20日内审结,普通程序一个半月内审结。民事案件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六个月。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六个月结案。
7、定期宣告判决、裁定的宣告后立即发给判决或裁定书。
当庭宣告判决、裁定或达成调解的刑事案件5日内发送当事人,民事、经济案件10日内发送当事人。
口头裁定的不发裁定书。
8、依法应移送其他法院或机关处理的案件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将移送的原因和机关通知当事人。
四、上诉
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可在上诉期间通过本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人民法院从收到上诉状起1个月内将案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五、执行
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执行申请书,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六、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来信
1、接待工作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原则上谁接待谁负责答复。
2、接待范围
告立庭负责日常接待和法律咨询,人民群众来信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各类审判业务、审判作风问题由庭领导接待,可当即答复或在一个月内答复。涉及审判人员违纪的,由院领导或监察室负责接待,一般在一个月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