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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便民诉讼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12:11:12 打印 字号: |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便民诉讼实施办法

一、规范立案(信访)大厅建设

  1、建立提供咨询导诉、案件受理、诉讼交费、案件查询、与办案人员联系、材料接转、立案调解、判后答疑、文印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诉讼指导中心。

  2、将大厅划分为立案区、等候区、书写区、服务区等

若干区域。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提供特殊通道和特殊用品,确保他们在法院能够得到更加便捷、舒适的服务。

  3、在硬件设施上配备能够基本满足立案服务功能需要的电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传真机、复印机、公用电话等必需设备。

4、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业务部门随时接待制度。

  (2)建立大厅导诉制度。对来法院立案或上访当事人要主动接待,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窗口办理诉讼事务。

二、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

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通过预约,安排在非工作日接待立案工作。公开预约电话。

三、一小时立案和当日立案

  收案人员应科学安排窗口立案各工作环节的时间程序,实现一小时立案和当日立案,提高立案工作效率。如果收案出现高峰,及时申请调派人员支援窗口立案工作。通过加班加点来确保窗口立案工作不积压,尽全力保障实现当日立案。

四、实行远程立案

l、在设施上配备基本能够满足远程立案的传真机、邮箱等基本设施。便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把起诉状或上诉状、身份证明、主要证据材料等立案材料传递给法院立案窗口,供法官通过互联网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通过互联网指导立案和办理远程立案。

2、对社会公开法院用于立案工作的电话、传真机号码、邮箱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3、上门立案主要是针对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确实行动不便的申请立案当事人。

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1、对于辖区内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或城镇边远地区根据案件分布情况建立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工作点。

2、指定法官负责工作点的巡回审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工作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并可根据情况在工作点所在地聘任兼职联络人。

3、争取在工作点所在地就地收案,当即调解,就地审判,就地执行,为当地群众提供最大诉讼方便。

六、依法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

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便或不能收集的证据,包括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要协助调取相关证据。

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需要调取的证据,如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自行调取。

七、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修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入员遣索劳动掖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2、当事人请求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3、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对当事人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5、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八、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涉诉救助力度

我院不仅要在法律之内做好司法为民上作,在法律之外案件当事人遇到较大困难时,也要千方百计做好为民服务工作。对于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案件的困难群众,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与党委、政府、所在企业或社区联系、协调,争取通过政法委设立的救助基金得到必要的救助,借以解决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的危急困难。

九、工作要求:

1、实行“三四五\"行为标准制度:接待当事人有“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对待当事人有‘‘四心”,即富有热心、细心、耐心和爱心。做当事人工作要“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水相送,一句问候暖心,一片诚心解惑”,让当事 人真正感受到法院的亲切感和法官的亲和力。

2、实行窗口工作人员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及使用文明用语制度,体现法院窗口服务良好的精神风貌。

3、不得为提高结案率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保证全年正常收案。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