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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法
  发布时间:2010-11-22 11:35:26 打印 字号: | |
                         应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法

  案情:苏芳有兄妹四人,系单身,曾多年与父母居住,父母有面积为300余平米的房屋并院落一处。苏芳与大姐苏娇、二姐苏福的户籍均在父母名下。2006年6月和10月父母先后过世,恰逢父母房屋动迁,按户籍人口应分得四套楼房,苏芳将原户主为其父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出后,以自己为申请人申请办理了四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得知苏芳的行为后,兄妹四人均有异议,认为四套楼房系遗产,分割前应为兄妹五人共有。故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共有并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1、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2、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屋的共有权利并进行分割。

关于第一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是可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属行政确认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确认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人认为《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这显然是错误的。理由:首先,对行政确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已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再做重复;第二:《物权法》系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如果在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内容,显然有碍于我国法律的整体完善统一。第三:如果该条属行政诉讼的内容,那谁又该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呢?显然,该条并未明确规定。综合以上三点理由来看,那种认为《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并非上策。即便是最终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共有人的地位仍不能明确,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种意见主张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建设部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但登记机关即使注销了该登记,本案当事各方怕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来进行分割重新确权,再次登记也很难顺利进行,双方的纠纷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第三种意见是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确认并分割,然后再依据判决结果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并重新登记。这种意见最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比较以上三种观点,当事人应当选择的救济途径,读者是不难做出判断的。但是,笔者撰写此稿,并不仅是想对此个案进行分析,更重要的,笔者在考虑:房屋系不动产,其所有权为不动产物权,对于本案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在刚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里,能不能找到更便捷、更全面、更有效的救济方法呢?

相关的规定也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根据上述条款,本案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应该予以更正。但是,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构申请?如何申请?以及登记机构又该如何办理呢?遗憾的是,《物权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生效的《物权法》已确立了不动产的国家统一登记原则,但实践中,土地、房产、林木、取水、渔业等部门对物权登记各行其是,分级别多头登记的现象仍广泛存在。如何贯彻《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早日结束目前实践中的混乱状况,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仍未出台。显然,本案当事人选择依物权法申请更正登记,在目前来说,无法操作。

《物权法》的颁行,对我国的财产法律体系、民事法律体系及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之基本完善影响巨大。而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重要的物权法制度,其对于法定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落实的重要意义,更毋庸质疑。但《物权法》实施至今,物权登记如何进行、物权登记机构如何确定、物权登记簿如何管理等问题的解决,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如何操作,仍需要另行做出规定。这不仅影响了《物权法》的贯彻实施,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混乱,而且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脱节的现象也必然会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广大公民形成良好的法制观念,依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也无不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法,以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物权法》这部大法尽快活起来、动起来,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